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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 公開徵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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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問題分類項目

  • 「徵選資格」問題
  • 「申請程序」問題
  • 「申請文件」問題
  • 「數位內容」相關問題
  • 「推廣應用」相關問題
  • 「技術研發」相關問題
  • 其他問題

  •    「徵選資格」問題

    問:請問欲加入數位典藏公開徵選計畫的徵選資格為何?
    答:所有國科會專題計畫(包含數位典藏公開徵選計畫),皆必須為國科會認可的學術研究機構,或計畫之主持人(含總計畫及子計畫)必須為國科會認定受補助機構之編制內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廠商、法人機構、政府單位非學術機構或其它機關單位可以藉由與已著手進行之數位典藏研究團隊合作,加入數位典藏公開徵選計畫。數位典藏公開徵選計畫線上申請程序中,如有資格不符問題,可與國科會人文處吳淑真小姐(e-mail:jenywu@nsc.gov.tw ; tel:02-2737-7443)聯繫。歡迎各單位踴躍參與。 更詳細之徵選資格請參閱各分項申請資格

    問:請問中小學校可提出計畫申請嗎?
    答:申請人必須為受國科會補助之大學、研究機構及少數法人團體編制內之人員,方得提出申請。因此,中小學非國科會補助單位無法提出申請,但可以與大學或研究機構合作共同提出申請。

    問:該如何得知國科會認定之受補助機構之編制內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
    答:可經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人才查詢系統 ( https://nscnt07.nsc.gov.tw/WRS/) 查詢。

    問:與第一期執行內容與成果相同或相似之計畫(除延續性計畫外),不得申請本次公開徵選計畫,何處可得知第一期之計畫成果?
    答:可透過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入口網( www.ndap.org.tw)的計畫簡介之相關資訊(如:分項計畫、機構計畫及公開徵選計畫)及聯合目錄( http://catalog.ndap.org.tw/)得知。

    問:通告書中提及不得申請與一期重複之計畫,若干主題曾在一期中進行,二期是否得再行提出該主題之相關計畫?
    答:視申請計畫的規劃而個案認定。可參看聯合目錄,瞭解現有之數位典藏成果。最好可將相似議題做出清單或簡要回顧,以凸顯申請計畫與現有成果之不同。


       「申請程序」問題

    問:數位典藏公開徵選計畫之徵選時程為何?
    答:(1)欲徵選『數位內容』者,請於民國97年1月31日(四)前繳交計畫申請書。
    (2)欲徵選『推廣應用』者,請於民國96年12月3日(一)前繳交構想書。構想書通過後始可提計畫書,申請日期為自構想書通過之通知日後起至民國97年1月31日(四)。
    (3)欲徵選『技術研發』者,請於民國96年12月10日(一)前繳交構想書。構想書通過後始可提計畫書,申請日期為自構想書通過之通知日後起至民國97年1月31日(四)。

    問:同一申請單位,若擁有不同主題之內容欲申請數位典藏公開徵選計畫,該共同整合提出或分項提出?
    答:不同主題之申請計畫應分別直接投遞至主題分項為原則。例如A單位同時擁有數位內容及技術研發兩種主題之計畫,則需分別投向此兩分項。

    問:是否截止日期即為最後提交日期?
    答:實際最後提交日期,應視各校或單位行政作業而定。通告書之截止日期,為申請流程完成,將相關文件送達之日期。


       「申請文件」問題

    問:公開徵選計畫申請書要於何處下載?
    答:請至國科會網站http://web.nsc.gov.tw ,下載「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並依規定格式撰寫。 申請表格範例下載。
    請於國科會網站線上申辦( WWW線上申請作業使用注意事項),附機關公文造冊至「106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106號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並於計畫中載明「並於計畫中載明「申請97年度((徵選計畫名稱)公開徵選計畫-B(徵選分項代碼)」字樣。
    計畫書紙本函送:請依各主題分項相關規定辦理。

    問:『推廣應用』公開徵選計畫構想書要於何處下載、申請?
    答:構想書格式,可於下載專區下載,內容請依規定填寫。以E-mail寄予「數位典藏與學習之學術與社會應用推廣分項」辦公室(E-mail: annentu@gmail.com Tel: 02-3366-9618 /02-3366-3721何青峰先生),E-mail主旨請註明『B2-申請97年度數位典藏推廣應用計畫-構想書』,,經本辦公室回覆確認後,方完成收件。(若寄件後經三個工作日仍未收到確認函,請來電詢問。)


       「數位內容」相關問題

    問:申請數位內容(B1)公開徵選要提出構想書嗎?
    答:欲徵選『數位內容』者,無須提構想書,請於民國97年1月31日(四)前繳交計畫申請書。

    問:關於數位化後的典藏內容,著作權屬於執行單位或國科會所有?
    答:典藏內容的著作權均屬該數位化工作執行單位所有。

    問:匯入聯合目錄等相關技術問題,計畫單位是否有提供技術支援?
    答:可協調相關單位協助解決,但仍建議申請單位需有自行解決的能力。

    問:若申請人的數位內容展示,牽涉到不同的數位平台(如GIS地理資訊系統),目前有許多不相容的數位平台,該如何選擇?
    答:各申請計畫所使用的標準均需符合數位典藏規定,完成後必須能夠納入數位典藏聯合目錄系統。

    問:若計畫規模小,補助少,申請人是否仍得獨自完成數位平台建置?
    答:若申請人無法獨自完成數位平台之建置,本計畫可協助建置。

    問:申請內容若與第一期計畫成果方向重複,是否將影響入選機率?
    答:是。為展現台灣各項學科文化的多樣性,審查委員將視典藏品的價值、數量及保存程度審查計畫。請申請人參考相關網站上之第一期成果,思考計畫方向。


       「推廣應用」相關問題

    --申請內容--

    問:推廣應用的徵求重點為何?
    答:1.本計畫的重點在於「推廣」,必須推廣到位、推廣到具體對象身上。在構想書中,必須呈現具體的推廣對象、推廣通路或網絡。
    2.本計畫以「推廣應用」為重心,故若申請計畫偏重進行內容典藏或技術研發,則非本計畫所欲徵求之對象。
    3.申請計畫以「數位典藏內容」為推廣客體,因此,若推廣客體非數位典藏成果,則非本計畫所徵求的對象。本計畫建議以推廣應用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一期成果為主,若要推廣其他的數位化內容,則該數位化內容在後設資料、開放性、技術研發等各項水平,亦應與一期典藏成果相當。
    4.申請團隊請考慮潛在競爭者,以及經費分配的問題。
    5.未來公開徵選的相關管考程序將包括:期初工作坊、心得交流會、成果發表會等等。

    問:除一期成果外,其他民間、政府的收藏物是否可包括在數位內容,是否可作為推廣應用的客體?
    答:可以,但必須說明作為推廣客體的數位內容,在數量、品質、開放度、授權機制等各方面,與一期成果水平相當。若是二期進行中的數位典藏內容亦可,但必須提出具銜接性、具體可行的規劃構想。

    --構想書--

    問:如果去年通過的計畫,今年還要再重提構想書嗎?
    答:這可分兩部份說明:如果目前您想提的計畫,是第一年時所提出之多年期延續性計畫的第二年,那麼您不必再重提構想書,也不必進行任何行政作業,只需要在期限內完成計劃書上傳與公文函送的手續即可。我們會提供名單給國科會比對。若您目前想提的計畫,是新的構想,那還是需要從構想書審查階段開始做起。

    問:何謂構想書審查?
    答:申請推廣應用公開徵選計畫,必須通過「構想書」與「計劃書」兩階段的審查。第一階段構想書的審查,主要是希望由分項作第一階段的資格與執行構想的審查。細部計畫書,則於構想書通過之後提出,由國科會作統一的匿名審查。所以,構想書並不用寫的太細,主要以貴單位的執行理念、構想、與申請團隊相關經驗為主,希望不要超過十頁,格式請參考:http://case.ndap.org.tw/proposal.doc

    問:在構想書階段,就可以比照國科會計畫格式,列出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嗎?
    答:請將此列於構想書中團隊成員介紹部份。

    問:是否允許提出跨主題和跨領域的申請計畫?
    答:可以,但請在構想書第一頁的「申請主題」一欄註明。

    --單位合作--

    問:計畫裡面有一部分的工作需要跟廠商合作(例如壓製影音資料光碟、展覽規劃等等),這樣會被視為產學合作嗎?
    答:若因業務需要,需與廠商合作,請按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招標。

    問:申請人若與產業合作,是否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進行招標?
    答:公開徵選計畫之補助單位為申請之學術單位,而非企業,因此申請人不須再另以招標方式徵詢合作產業。但請依照產學合作方式之規定辦理。

    問:以前申請推廣應用公開徵選計畫,有一項叫做「產學合作」,今年為何沒有出現?
    答:今年的申請案件,是針對非營利組織與學、研機構的合作計畫,並未包含產商的產學合作計畫。因此,若貴單位的計畫構想有涉及產學合作,請勿在此次投案。國科會現在正在研擬通過「產學合作辦法」,預計今年底或明年初通過之後,會依據此辦法另外針對產學合作案件專案辦理一次公開徵選,請貴單位到時候再投案。

    --其他--

    問:申請推廣應用公開徵選計畫的經費上限是多少?
    答:依照數位典藏公開徵選之一般情況,原則上以一計畫500萬為上限。

    問:萬一我的計畫有產值出現,那該怎麼辦?
    答:請依照「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科學技術基本法」辦理。http://www.nsc.gov.tw/cen/np.asp?ctnode=1399

    問:若欲推廣應用一期數位典藏成果,但得不到典藏單位的授權,怎麼辦?
    答:可向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總計畫辦公室尋求協助。

       「技術研發」相關問題

    問:破壞性壓縮經多次轉換會不會遺失影像資料?
    答:影像資料經過壓縮之後畫質一定會失真,但轉碼器是從舊格式轉為新格式,將檔案大小降低,因此可以做調整,減少資料遺失的問題。


       其他問題

    --徵求作業--

    問:每年辦理公開徵選的期程為何?
    答:一般而言,都在年底辦理隔年度的公開徵選,執行期限從三月開始,為期一年。但97年度因為因應與教育部數位學習計畫的整合,因此本年度的執行期限為97年3月開始至98年7月為止。在此之後便與數位學習計劃同步。

    問:國科會是否可提供相關單位與學界、技術單位整合的管道?
    答:可透過國科會GRB系統,以關鍵字進行檢索,尋找相關的資料。

    問:申請人若同時進行或申請其他國科會計畫,是否受有計畫申請件數的限制?公開徵選計畫,是否列入件數計算?
    答:國科會不限制申請人提出研究計畫申請件數,但若申請第二件以上之國科會計畫,審查成績需在該學門前百分之二十方有機會執行第二件計畫。本國家型計畫之公開徵選計畫部份亦列入件數計算。

    --審查作業--

    問:計畫申請,核可或不核可,會看的到審查意見嗎?
    答:一般而言,國科會不會主動提供審查意見,有需要者請與國科會承辦人員聯絡,便會提供。

    --計畫執行--

    問:「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有一套專屬的相關行政規定(例如經費報銷、人事費用的標準)嗎?
    答:本國家型科技計畫,乃是受國科會指導與補助,代替國科會辦理公開徵案及後續管理考核的事務,因此,所有的行政規定,包括經費報銷、人事費用標準、招標規定,均依照國科會相關規定辦理。以下是幾個有用的連結: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國科會核定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業務說明會綜合討論問題彙整

    問:計畫因為無法如期執行完畢,我應該怎麼辦?
    答:請於計畫截止期限日之一個月之前,至國科會「研究人才個人網」上辦理計畫計畫展延手續,經國科會核可之後即可展延。展延時間不得超過1年。唯展延之後無法追加經費,因此請計畫主持人就貴計畫可運用之人力物力,妥善規劃展延長度。

    問:如果我在計畫書裡面,有明列合作的對象。這些合作對象,如果有已經不存在、想要退出、或者負責人員離職等種種理由,導致我必須更改合作對象,不知道是否可以?
    答:行政程序方面,若需變更合作廠商,需經分項計畫主持人同意之後,並公文知會國科會即可。如果內容性質相同,但是技術團隊更動,經審核是可以的。若內容性質不同,可能要視實際狀況再行斟酌。基本上,若與原規劃無太大差異,應該是可以作變更。另若需要變更計畫內容,在不涉及實質內容的前提下,只要分項計畫主持人同意即可,若內容有重大變更,需找國科會請審查委員再行審查。

    問:若要增加助理,並調整工作項目,應如何處理?若設備費想轉到業務費,又該如何處理?業務費分為研究人力和耗材,一個專任助理更改兩個兼任助理,需要辦理經費流用嗎?
    答:本計畫的核定形式,人力費與業務相關費用均核在業務費的項下。在業務廢的總額之內,國科會不會不會嚴格限定細部人力編制或資源規劃。至於業務費、設備費之間的流用,請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問:可否進一步釐清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
    答:目前關於由本會科學發展基金預算補助之研究計畫,其研發成果歸屬依照「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處理(可至https://nscnt12.nsc.gov.tw/ai/ 「相關法規」下載)。至於典藏單位授權等權利義務問題,本會並未作特別規定,未來「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可能會加以規範,目前法案仍在審議中。

    問:對於典藏機構而言,在研發成果收益歸屬部分,是否能代為釐清?例如:依據科技基本法,一整合型機構計畫,其子計畫一為部會預算,故科發成果所得須全數(100%)繳回科發基金,子計畫二、三屬於國科會預算,故科發成果所得僅需繳回部份(20%),其餘可彈性運用。但倘若子計畫二、三為推廣加值分項一以及數位典藏ㄧ期的產出,依據相關法令辦法,此二期計畫若有相關收益問題應該如何處理呢?
    答:各機關單位須先行確認子計畫ㄧ之科發成果是否完全落入『科學技術基本法』的範疇。並請與各上級機關認定此一科發成果(例中之子計畫一)之屬性。
    A) 若其子計畫一不落入『科學技術基本法』的範疇中, 則其科發成果所得則需全數(100%)繳回科發基金。 其子計畫二、三雖屬於國科會預算,以其預算去推廣加值子計畫一及數典一期的產出, 仍應從嚴認定其係屬需全數繳回科發基金之科發成果為宜。
    B) 如果子計畫一所稱的科發成果是適用『科學技術基本法』的規定, 則有下列3點可能結果。
    1.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子計畫二、三之成果所得仍係屬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 故以其預算去推廣加值子計畫一及數典一期的產出, 仍有『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與『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適用餘地。 因此子計畫二、三之計畫成果所得應僅需繳回20%予資助機關(國科會),而非全數(100%)繳回科發基金。
    2.針對二期相關收益之處理,扣除繳回20%予資助機關外之收益,應視各機構單位是否有類似中研院的『研究成果發展管理要點』的機關相關法規規定而辦理,而其法規必須有『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法律授權。
    3.國科會與其他部會都是『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中所指稱的『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只要是符合其第六條第一項條文中政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都有『科學技術基本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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